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在华持国外驾照开车属无证驾驶
杨金志

  2007年3月10日,持有国外驾照的英国籍青年史迪文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开一辆小客车在上海一居民小区内行驶,碰擦到一旁行走的75岁老妪周某,导致周某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由史迪文负事故全责。2007年4月,周某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史迪文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史迪文无证驾驶车辆致周老太受伤,依据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由史迪文承担事故全责。由此,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史迪文赔偿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743元。
    法官提醒: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拥有国外驾照不等于就能在我国驾驶车辆。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仅持有外国驾照而没有我国驾照,在我国境内开车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需承担事故全责。